
- 索 引 号: FZ00124-2500-2025-0004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9-16
- 标 题: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建设〔2025〕21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5〕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福州市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产生的二手车经销额予以分档奖励。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详见《通知》,申报要求如下:
一、按照“属地原则”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其中纸质版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材料包括:
1.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息表;
4.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统计数据截图(新增纳统企业须在11月30日前实现纳统);
5.信用承诺书(附件3);
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7.二手车销售情况汇总表(附件4);
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开具地需在福州市内,开票日期需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审核,做好推荐工作。商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三、申报企业不得存在失信行为和涉黑问题,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工作,排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或涉黑问题,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
四、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2025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申报企业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附上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附件5)、无涉黑证明等材料,并将电子版发送至77312877@qq.com。逾期不予受理。
五、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申报资金超过省级下达资金总量情况下,采取等比例缩减。为避免奖补资金安排碎片化,影响专项资金效益,单家企业奖励资金低于3000元的不予补助。各县(市)区应结合申报工作建立项目库,为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等工作夯实基础。
附件:1.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请表
3.信用承诺书
4.二手车销售情况汇总表
5.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6日
(联系人:徐均亮;联系电话:8329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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