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建设、城管、气象、消防等主管部门:
《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气象局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9月30日
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内部加油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是指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用量大(原则上月平均用量在3吨以上),在本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设立,为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车辆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内设加油站(点)属于企业自储自用,不得对外经营。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设置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内部加油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加油站设置企业为项目土地权属人;
(二)内部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规定实施;
(三)存储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内设加油站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仅加注柴油服务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四)生产、存储、装卸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许可后,应当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
(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埋地油罐应当采取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的措施,危险废物按规范处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六)取得气象部门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文件。
第五条 撬装式加油装置设置企业应当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条件下,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装置具备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施工、安装符合《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T 3002-2021)。
第六条 高速、国道、桥隧等重大建设项目因建设需要设立临时内部加油点的,其安全、环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有专业机构编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且符合福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已建成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过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等;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作业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要求;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加油站应当有委托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四)防静电设施具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一次进行内设加油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可结合本单位整体安全现状评价一并进行),评价结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油品进出管理台账,规范出入库登记。入库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数量、供货单位,并附相应的油品购置凭证票据和质量检测报告,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出库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数量、领用人信息,做到油品去向可核查。相关凭证、台账、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签订《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规范管理承诺书》,依法依规从正规渠道购油,使用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八)只允许对企业内部车辆加注汽柴油,严禁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销售油品。
第八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按照《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日常管理。
第三章 备查制度
第九条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设立、安全管理、油品管控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制度。企业在内设加油站(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内设加油站(点)安全生产和油品质量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依据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新建、改扩建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予以审核,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第十条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本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情况,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做好内设加油站(点)的油品质量管控及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督促用油企业签订《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规范管理承诺书》,及时将本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情况报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汇总。
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应急、消防、公安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现场记录《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检查项目表》,并将联合督查结果抄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经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和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内部加油站(点)设置企业在卸油和加油作业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天,提升加油站(点)安全监管和油品质量自我管控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质量检测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市、县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实施行业监管、专项监管。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建立成品油购用存管理台账;负责监督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供油,督促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负责对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以及未按规定审核销售成品油给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进行依法处置;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机制,汇总掌握各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对不合格油品的销售行为予以处罚。供油企业因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购买走私油品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为。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场内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等不符合防雷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消防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客货运、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维修企业等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本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建设工程等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经规划部门许可后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中心)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有关问题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供油企业应加强源头管理,不得向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加油站(点)供油,并配合做好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两年。
附件:
1.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进出管理台账版式
2.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检查项目表
3.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规范管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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