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
为加强我市电子商务载体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平台,现开展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2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应于2024年5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2.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请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对园区拥有管理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3)入驻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园区与企业签订的入驻合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还需提供:2023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金额、2023年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数量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即相关企业的网络交易(销售)情况证明材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后台截图(平台类企业提供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量及交易额后台截图)、平台(网店)首页及资质信息页面截图等。上述材料按企业依序标注整理。
(5)申报“直播特色产业园区”还需提供:
①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数量的证明材料:相关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专业直播服务的合同等合作证明文件、相关服务费用发票及费用结算凭证等材料复印件,每家直播企业至少提供一套直播服务项目材料,上述材料按企业依序整理标注。
②直播间数量证明材料,如直播间所在地、外观、内部布置的照片等图文资料,按每个直播间整理标注相关材料。
③2023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金额或直播服务年收入合计金额的证明材料。其中,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金额的证明材料,即相关企业的自营网络销售情况证明材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后台截图(平台类企业提供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量及交易额后台截图)、平台(网店)首页及资质信息页面截图等,上述按企业依序整理标注;园区内企业直播服务年收入金额的证明材料,即相关企业直播服务年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相关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专业直播服务的合同等合作证明文件、相关服务费用发票及费用结算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按企业、项目依序整理标注。
3.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请报告(附件4)。
4.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
(1)申报“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园区建筑面积、2023年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数量、2023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金额等审计情况,并附上2023年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情况明细表(体现企业名称及每家企业2023年网络交易额)、2023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销售情况明细表(体现企业名称及每家企业2023年自营网络销售额)。
(2)申报“直播特色产业园区”,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园区建筑面积、集聚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数量、直播间数量、2023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金额或直播服务年收入合计金额等审计情况,并附上园区内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清单、2023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销售情况明细表(体现企业名称及每家企业2023年自营网络销售额)或2023年企业直播服务年收入情况明细表(体现企业名称及每家企业2023年直播服务收入金额,可与直播企业清单合并在一张表上提供)。
5.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园区运营主体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园区运营主体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等。
7.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5)。
8.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9.无欠税证明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统一封面格式及内容要求(附件1-5),A4版面纸简装成册,加盖骑缝章。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由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初审时核对查验。
四、评审程序
(一)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电商园区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推荐电商园区行文上报福州市商务局,并附上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fzdzsw@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福州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通过福州市商务局网站(http://swj.fuzhou.gov.cn)向社会公布(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不再享受电商产业园区有关政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二)经福州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园区,需接受福州市商务局和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园区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发展规划,并做好入驻企业服务工作。对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福州市商务局有权撤销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资格。
(三)经福州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园区,有权享受我市有关电商园区政策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本通知及附件相关申报材料可从福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swj.fuzhou.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五)项目申报联系人
鼓楼区商务局 雷景期 0591-87557015
台江区商务局 肖彬燕 18050368680
仓山区商务局 陈 奇 0591-63387019
晋安区商务局 林兰香 0591-88007909
马尾区商务局 林燕桢 0591-83686889
长乐区商务局 周灵珊 0591-28880315
福清市商务局 林 欣 0591-85570966
闽侯县商务局 许思遥 0591-22981827
连江县工信局 邱 洋 18359780616
闽清县工信局 王慧琳 0591-62063679
罗源县工信局 刘嘉玲 0597-26832276
永泰县商务局 王金菊 0591-24870080
高新区商务局 林金星 15060603967
福州市商务局 黄一抒 0591-83253719
林晓晶 0591-83212069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请表
4.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请报告
5.企业信用承诺书
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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