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直播带货 每年最高奖50万元
福州晚报讯(记者 江海)昨日获悉,《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近日公布,适用于工商、统计登记在福州,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在推进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方面,鼓励申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对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在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方面,企业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非实物商品网络年销售额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
在培育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业态方面,对企业提供直播服务获得的收入或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每年给予资金奖励。企业直播服务收入全年累计达1000万元,按照年直播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直播实现网络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引导电子商务入园集聚发展方面,对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并授牌。对入驻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的电商、直播企业,每年给予租金奖励。其中,对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电商、直播企业入驻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租赁场地面积,给予入驻企业10元/m2/月的租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总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在支持开展电子商务配套服务方面,对在招商引资、政策宣贯、建言献策、助力行业提升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电子商务商协会,给予资金奖励。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