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启动2025年二手车经销企业省级奖励资金申报
时间: 2025-09-23 17:18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5〕158号)精神,对福州市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按其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产生的二手车经销额予以分档奖励。

  一、奖励标准

  经销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0.5%给予奖励;经销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业,按0.7%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手车经销额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反向发票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计入)且实际完成车辆转移登记为准。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3.2025年10月31日前达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标准,并已按统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统计义务;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州市内开具,开票日期须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

  5.近3年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申报要求

  1.按照“属地原则”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其中纸质版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在2025年10月31日政策执行期结束后即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需于11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推荐申报企业,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企业不得存在失信行为和涉黑问题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工作,排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或涉黑问题,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

  3.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申报资金超过省级下达资金总量情况下,采取等比例缩减。为避免奖补资金安排碎片化,影响专项资金效益,单家企业奖励资金低于3000元的不予补助。

  附件: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的通知

 

 

  福州市商务局

  2025年9月23日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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