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我局重新修订《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蔬菜、肉、蛋、禽等主要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245号)以及《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商务保障〔2016〕15号),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直控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能力,并经福州市商务局确定,承担保障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牛、羊、肉禽、蛋禽和蔬菜种养的企业(合作社)。
第二条 福州地区内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种养企业(合作社)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经福州市商务局确定。市级直控基地需与福州市商务局签定协议,协议期原则上两年一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市级直控基地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基地生产、销售情况。
第三条 市级直控基地产品应以供应福州地区市场为主,其中,叶类菜直控基地供应福州市场的蔬菜产品数量应占其总产量70%以上,福州市商务局根据全市生产(储备)任务下达年度指导性生产(储备)计划,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市级直控基地组织生产。
第四条 申请市级直控基地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生产产品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愿意承担市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储备)和市场监测任务;其中,畜禽基地应该在畜禽可养区范围内。
(二)分类条件
1.叶类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符合《福州市直控短期叶类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并与福州市商务局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一年一定。
2.新建蔬菜基地平原地区常年种植、连片规模不低于300亩,山区常年种植、连片规模不低于200亩(永泰县、闽清县不低于100亩)。
3.生猪生产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其它环保有效证明文件。年出栏商品猪不低于10000头、存栏育龄母猪不低于500头,其中承担市级活体储备任务的生猪基地年出栏商品猪不低于15000头(永泰县不低于10000头)。
4.牛或羊生产基地应具有一定的自繁自养能力,年出栏商品牛不低于100头或商品羊不低于500只。
5.蛋禽(蛋鸡、蛋鸭)生产基地年产蛋品不低于100万公斤。
6.肉禽生产基地利用规模化圈养的年出栏肉禽不低于20万只,利用山地放养的年出栏肉禽不低于10万只。
7.特色畜禽品种生产基地,其生产品种应被市级及以上农业部门确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生产规模参照《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要求,达到: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生产补贴标准参照肉禽、羊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级直控基地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福州市商务局颁布的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标牌;
(二)接受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生产、销售情况;
(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并认真执行福州市商务局下达的生产(储备)任务,履行《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协议》,在接到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四)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使用与管理等各项工作;
(五)出现更名或迁址等重大变更事项须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级直控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提升、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相关资金扶持;
(三)有权享受福州市商务局和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四)优先获取福州市商务局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五)优先享受福州市商务局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市级直控基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福州市商务局将其移出市级直控基地名单,并收回当年财政补贴,追究有关责任。
(一)市场供应发生异常波动时不服从应急调控安排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市级直控基地规模要求或者转产的。
(三)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不服从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管,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报告产销情况及产销中新情况、新问题。
(五)违反《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又不及时纠正的。
(六)发生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且不及时按照福州市商务局要求纠正的。
(七)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八条 福州市商务局每二年对市级直控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取消其市级直控基地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榕商务保障﹝2016﹞19号)失效,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