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第135届广交会福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管理规则的公示
时间: 2024-01-05 15:40

各外贸企业:

  根据《关于设立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地市交易分团的通知》有关要求,自第134届广交会起我局组设福州市分团,负责福州市参展企业一般性展位收回和调整安排等工作。

  第135届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申请现已截止。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福州市分团展位管理,更好发挥广交会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第135届广交会福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管理规则》(附后),根据此规定开展第13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调整安排相关工作。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1月5日-1月11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实名将异议材料寄送我局。  

  联系单位:福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0591-83212035。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9层。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1月5日

 

  第135届广交会福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管理规则


  遵循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2023〕437号)和福建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修订)》(闽商务规〔2022〕1号)文件要求,我市分团拟以第134届辖区企业展位情况为基数,进行第13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安排。

  一、分配总体规则

  1.申请该展区品牌展位但未获批企业,优先安排一般性展位,数量参照品牌展位数(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六届不变,本届无此类企业)。

  2.支持出口额大的新企业发展。以企业“主营商品、自营出口额、展位自用”为依据,按核查期内出口额排序支持出口额大的优质新企业参展。新企业自营出口额应达到大会规定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额75万美元、贸易型企业出口额150万美元的标准。出口额相近的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优先安排生产型企业展位。

  3.因原参展企业出口额不达标或违规使用展位收回的展位以及企业自愿退出参展交出的展位,用于鼓励出口额高的新企业参展以及支持发展快的老企业扩张展位。

  二、出口额不达标企业的核查和处置

  参展企业在核查期内未达到大会规定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额75万美元、贸易型企业出口额150万美元的标准,认定为出口额不达标。

  1.涉及出口额不达标的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团提交相关出口额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供材料的均按出口额不达标处理。经分团审查,所提供材料可认定出口额达标的企业展位予以保留。

  2.出口额不达标的老企业原则上收回展位。个别展区需求相对不紧张、有空余展位的,可适当保留出口额不达标老企业展位。

  3.加强展位动态管理,促进优胜劣汰。对自营出口额虽达到大会规定的出口额最低标准,但展位数多、展位平均出口额低或持续出口下降的参展企业,分团可收回一定展位。

  三、涉嫌违规企业的核查和处置

  1.在第134届广交会中经由大会判定的违规企业,根据大会下发的处理决定执行。

  2.在第134届广交会中由省团现场检查展位发现的疑似违规企业,由其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分团提交有关申诉材料及说明。申诉材料经认定有效可信的可维持原展位。如无法提供有关材料,收回所有涉嫌违规展位。

  四、企业退展递补规则

  因企业退展多出的一般性展位依照分配总体规则递补企业参展。如在该展区未筛选出符合条件递补企业,可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征集,推荐符合条件企业递补。

  五、其他管理规则

  (一)特定关系企业间展位转移,需由原参展企业向其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盖章确认后提交分团汇总。

  (二)企业如有更名、更改海关代码等调整事宜,也需向其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盖章确认后提交分团确认,最终提交省团审定。

  (三)上届使用由其他交易团借入展位参展的企业,本届认定为新企业。

  (四)本规则仅适用于第135届广交会福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有关工作。《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修订)》如作出调整,本规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1、本规则所称“核查期间”指分团开展展位核查和调整安排工作时可掌握的海关统计的近12个月企业出口数据。

  2、本规则所称“特定关系企业”指:一是企业双方的法人代表或者股东(持股比例达25%以上)有父子(女)、母子(女)、夫妻等亲属关系;二是企业双方属同一法人代表,或有共同股东(持有股份达25%以上);三是企业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持股比例达25%以上)。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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