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修订)
时间: 2018-01-04 09:34

第一条  制定细则目的。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政法〔20164号)、《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商务法规〔20163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机构设置。福州市商务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其他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各相关处室、执法支队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清单与名录库的建立及公示。市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检查对象的随机抽查工作,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在各级商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市场秩序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检查对象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各相关业务处室结合各自业务职能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提出意见,予以完善。

局市场秩序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第六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行业类别及行政区域进行划分。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确定的事项,由局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所监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有关主体的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所属行业类别、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处室等内容。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编制编码,由责任处室负责。编码为6位数字,前2位为执法事项编码,后4位为被检查对象编码。执法事项编码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编码从00019999排列,每个检查对象固定使用一个编码。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局市场秩序处负责汇总建立全市商务系统执法人员名录库,局人事处负责向市场秩序处提供本局各责任处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限于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县(市)区、高新区商务部门负责向局市场秩序处报送辖区内执法层级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录。动态调整信息实行实时报送制度。全市商务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市场秩序处负责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层级和区域划分,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所属处室、性别、执法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内容,每个执法人员应编制固定的编码,编码从1开始。

各级商务部门应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下属执法队伍),执法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抽查频次与抽查计划。每年度随机检查事项应达到100%,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检查对象的5%(成品油流通事项由于企业名录库数量较多,因此抽取比例别为1%),抽查对象数量少的力争全覆盖。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省、市有关部门提出更高要求的,应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责任处室应根据省、市、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每年115日前按照最高标准制定本处室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执法检查人员数量等),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由市场秩序处汇总,统一公布实施。

部分县(市)区商务部门因辖区内抽查对象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经当地编制、法制、效能等有关部门认可,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3次。

第九条  抽取工作的具体要求。抽取工作采用“福州市商务局监管执法双随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每年1月、5月、9月为系统抽取时间,由市场秩序处组织各责任处室统一抽取,抽取结束后,应将抽取记录打印并由责任处室及市场秩序处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原则上从责任处()室及执法支(大)队中各随机抽取1名,若抽取到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则在2名检查人员基础上,再从递补人员中补充相应数量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抽查的开展及后续处理。各责任处室应分别在每年4月底、8月底、12月底前完成上、下半年的检查工作,牵头负责检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级商务执法队伍应予以积极配合。涉及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抽查事项,责任处室应组织或联系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福州市商务局随机抽查现场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记录表》”),检查后将《现场记录表》交由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完成系统录入后应连同抽取记录单一起交由市场秩序处存档保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记录完整,实现责任可追溯。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责任处室应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处室应将案件交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涉嫌犯罪的,责任处室应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及公开。各项检查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责任处室根据《现场记录表》在系统中录入检查情况,系统会自动进行相应的抽查信息公示和异常经营名录公示。市场秩序处负责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按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与省、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对接和信息归集工作,由市场秩序处负责。

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  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渎职枉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协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外公开检查结果的同时,应向市商务局报告。责任处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商务系统相对应业务的随机抽查事项抽查监督情况,并根据情况研究改进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投诉举报、联合检查、专项整治等执法检查可结合双随机进行,不受《细则》限制。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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