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商[流通]罚字[2026]第01号
榕商[流通]罚字[2026]第01号
时间: 2026-09-30 16:21

  当事人:福州仓山福牛民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福牛(福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一阳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3#楼19层07办公              

  经本机关查实:2026年6月11日15时40分,福州市商务局流通处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首次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该行为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下,共签署3份《经营指导合同》并收取相关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当事人已与2家加盟商终止合同并协商退还相关费用,与侯某某签订的加盟合同因民事诉讼未进行解约,并未退还相关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9.18万元,其中体系导入费人民币9.88万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财务服务费人民币0.3万元,品牌服务费人民币0.5万元/月,线上运营费人民币0.5万元/月。经核实,体系导入费、财务服务费、品牌服务费、线上运营费共计人民币11.18万元计入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营指导合同》收款证明、解约函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福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码FZ01SW-CF-001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8万元,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附件中维码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商务局    

2026年9月29日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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