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商[特]罚字[2022]第1号
当事人:福州亚祺艺术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昊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58号5座201单元
经本机关查实:2021年9月23日16时10分,福州市商务局流通处和执法支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下,共签署了2份《酥小耳品牌连锁加盟合同》,合计收取了6.88万元加盟费。该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当事人已与2家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并已全额退还加盟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酥小耳品牌连锁加盟合同》、收款证明、解约函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10万元罚款。
所处罚款必须在 2022 年 2 月 12 日前扫描附件中二维码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件: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
福州市商务局
2022年 1 月 28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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