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平台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平台企业发展现状,现对《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榕服办〔2020〕9号)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一、第一章第一条,将原先“引导规范全市平台企业发展”的表述修改为“引导全市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第二章第三条“基本特征”中,将原先“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的表述修改为“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三、增加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 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九条 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第十条 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四、第五章第十三条,将原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1.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2年版)
2.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2年版)》政策解读
福州市商务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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