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1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
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扶持鼓励我市住宿、餐饮行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1.强化对住宿、餐饮行业税收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鼓励金融机构对住宿、餐饮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鼓励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3.鼓励金融机构为住宿、餐饮行业提供针对性、匹配性的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依托“金服云”平台,积极向住宿、餐饮行业推介“商贸贷”“创业担保贷”等低成本的信贷产品。鼓励市属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住宿、餐饮行业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各驻榕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4.支持住宿、餐饮企业稳定用工队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2020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88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可返还3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住宿、餐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住宿、餐饮企业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65%的标准,予以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支持住宿、餐饮企业用工调剂、共享用工。住宿、餐饮企业有暂时歇业员工,可组织到其他有需求的企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输出员工的住宿、餐饮企业用工调剂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对纳入《2020年福州市符合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初步名单》中的住宿、餐饮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9.对我市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水、电、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不断气、不断电、不断水,最长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福州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10.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造成停业的,由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免收停业期的房租,最长不超过2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各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1.引导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直播、订餐,提供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每季度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季度按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鼓励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品牌。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中,属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直营店3家(含)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除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外,每家公司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以上奖励、补助中,第11项、第12项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五城区由市、区各承担50%,长乐区、各县(市)和高新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4.以上措施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明确实施期限外,其余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会同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本措施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由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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