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工作室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0-11-24 14:59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工作室的评定和管理,促进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工作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推动我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工作,根据《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建立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名录制度相结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报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闽菜技艺保护名录中某项(或若干项)传统制作技艺,并具有传承能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保存一定数量和价值的闽菜技艺资料或者实物;可以提供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名录编制需要的相关资料,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在县(市)区级以上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在相关机构从事闽菜技艺或教学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代表性;

  (二)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

  (三)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仅从事闽菜技艺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或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五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传承人享有依法开展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

  传承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3)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闽菜技艺项目调查、记录和研究;(4)积极参与展览、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5)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六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称号。

  (一)具有传艺教学所需的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全套厨房及数字化保护设备;建立完善的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制度、办法,定期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通过传、帮、带,开展传艺、交流等活动,使闽菜技艺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高技能人才;年均到相关院校展示并传授技艺不少于6次;采用文字和数字化方式收集整理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名录资料。

  第七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工作室的;

  (二)代表性传承人被取消资格的;

  (三)评估考核不合格的。

  第八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权利和义务。传承人工作室享有的权利:传承人工作室建设项目每期三年,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传承人工作室应履行以下义务:(1)培养掌握闽菜技艺的高技能人才;(2)到相关院校展示并传授闽菜技艺文化;(3)挖掘、整理闽菜技艺,编写相关菜谱,通过数字化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

  第九条  闽菜技艺项目(热菜、小吃等单项或多项)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申报评定一届,每届人数不超过30名,有效期三年。符合条件的公民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闽菜技艺保护专家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传承人工作室每三年申报评定一届,每届不超过10个,有效期三年。由传承人依据申报条件要求,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受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申请,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市闽菜技艺保护项目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授牌。

  第十一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传承人工作室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会同市财政局监督和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对工作室项目投入产出进行期中、期末考核评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创新研发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有效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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