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缩福州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提升通关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在奖励范围内,积极采取“提前申报”(到港前向海关申报)和“到港即报”(到港后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的申报单位。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60元,“到港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3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㈠申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申报上月提前报关数据(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汇总表报送至福州市商务局;
㈡福州市商务局依据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前申报”和“到港即报”企业名单和票数(在该公司未提供数据前,请福州海关协助审核相关数据),并汇总统计全市奖励金额; ㈢奖励金额经市商务局上报市财政局申领,按月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由各有关县(市)区商务局拨付各申报单位。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㈠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㈡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㈢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㈣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㈠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㈡申报单位:指在省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进口报关的申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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