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和《2018年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创市工作任务清单》(榕发改信用〔2018〕38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商务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范围、对象
申请或参与与我局履行职责有关的资金扶持、奖励、评优评先以及承接各类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3.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5.积极参与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觉遵守企业信用规章管理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6.同意将《信用承诺书》在“信用福州”网站进行公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1.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由我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2.实施方式。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指导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3.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交市场秩序处统一保管,录入“信用福州”的信用承诺公示平台,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4.信用应用。对违背信用承诺的对象,取消申报参与与我局履行职责有关的资金扶持、奖励、评优评先以及承接各类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资格,并在“信用福州”网站上予以公示。
福州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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