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时间: 2024-09-10 18: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第二点扶持措施进行修改

  1.将“(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修改为“(一)支持落地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2.将“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修改为“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

  3.将“2021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修改为“2021年(含)以后注册落地的企业”;

  4.将“(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中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将“(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中“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6.删除“(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中“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一项中“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条款。

  二、删除第四点其他事项中“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后10年内向市域外转移业务或迁出本市的,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市场监管、商务和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条款。

  三、将原文中“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对当地经济社会做出过贡献”。

  四、将原文中“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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