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第二点扶持措施进行修改
1.将“(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修改为“(一)支持落地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2.将“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修改为“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
3.将“2021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修改为“2021年(含)以后注册落地的企业”;
4.将“(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中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将“(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中“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6.删除“(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中“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一项中“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条款。
二、删除第四点其他事项中“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后10年内向市域外转移业务或迁出本市的,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市场监管、商务和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条款。
三、将原文中“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对当地经济社会做出过贡献”。
四、将原文中“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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