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展企业:
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的意见,现将《关于印发申报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程及所需提交材料的通知》(榕商务会展〔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本土展展览资助条件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申报展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提交的材料第(一)款第12项之“①注册地为福州五城区和长乐区滨海新城,注册时间满一年且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修改为“①注册地在福州,注册时间满一年且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
二、《通知》第二条申报展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提交的材料第(一)款第12项之“(3)拨付给展会专项资金的必须是福州五城区或长乐区滨海新城注册的企业”,修改为“(3)拨付给展会专项资金的必须是在福州注册的企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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