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信服务〔2017〕144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物流牵头部门,福州市经信委,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流园区统筹规划和科学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功能集成的示范物流园区,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6〕59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流园区统筹规划和科学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功能集成的示范物流园区,充分发挥示范物流园区的集聚资源、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省经信委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创建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物流牵头部门(福州市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商务局)负责。
第三条 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支持重点包括: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主要有货运枢纽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口岸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等五类,其中货运枢纽型依托交通枢纽,重点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水路滚装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具备提供大批量货物转运的物流功能,为国际性或区域性货物提供中转服务。生产服务型毗邻工业园区或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重点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通过有效整合制造企业分散、自用的物流资源,满足生产制造企业的物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等物流需求,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商贸服务型依托大型商圈、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促进物流业和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主要为商贸企业提供运输、配送、仓储、快递等物流服务以及商品展示、电子商务、融资保险等配套服务。口岸服务型依托口岸或陆地港等,重点突出口岸服务特点,能够为进出口货物提供报关、报检、国际采购、分销和仓储、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等服务。综合服务型依托综合运输枢纽,至少兼具货运枢纽、商贸服务、生产服务、口岸服务中的两种以上服务功能,重点发挥综合性、多元化优势,促进多种物流功能互补、信息共享,满足城市和区域的规模物流需求。
第四条 申请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三条“支持重点”中所属类别示范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
(二)园区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当地物流业发展规划,并具有较好的区位和交通条件。
(三)园区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度健全,拥有较好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已完成投资8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已开发用地面积80亩以上(其中物流运营面积占比60%以上),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运营或试运营。
(五)园区仓储(含库房、堆场)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库容25万立方米以上,拥有货车500辆以上(含入驻企业自有车辆及整合社会车辆)。
(六)园区入驻物流企业15家以上,其中国家3A级及以上
物流企业不少于2家。
(七)园区年运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园区备案(或核准)文件、土地使用批件、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复印件。
(四)主要物流设施实景图片。
(五)入驻物流企业目录(含企业名称、入驻时间、国家物流A级等级等)。
第六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物流牵头部门(福州市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商务局)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向省直主管单位(省属公司)提出申请,由省直主管单位(省属公司)初审后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核查。对拟确定的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发布《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名单》。
第八条 对确定为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牵头部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福州市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商务局)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厦门市获评园区可由厦门市参照奖励)。
第九条 对确定为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优先向国家发改委推荐申报国家省示范物流园区。对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由物流牵头部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当接受各级物流牵头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违规措施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资金补助的,撤销示范称号,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物流牵头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示范物流园区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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