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65号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
(2017-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接国家战略建设海上福州工作方案》,促进福州港口生产,推动江阴港区集装箱业务规模化发展,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如下扶持政策:
一、补贴政策
(一)集装箱航线发展补贴
鼓励集装箱航线向江阴港区聚集,对拓展航线入驻的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给予补贴。具体为:
1.江阴港区新增国际航线补贴
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2.江阴港区新增台湾航线补贴
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至台湾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二)集装箱运量增长补贴
鼓励江阴港区加快做大集装箱运量规模,对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按照年度箱量完成情况或增长幅度给予补贴。具体为:
1.江阴港区集装箱增量补贴
按江阴港区年度箱量达到规定的增幅给予补贴,统筹用于集装箱航线维护及开拓、重点货源拓展,提升港口服务能力。
补贴标准为:原则上整个港区箱量年增幅达10%时,补贴1000万元;增幅达10%以上时,再按每多增长1%递增500万元补贴。
2.江阴港区穿梭喂给支线集装箱增量补贴
按穿梭喂给支线年度完成箱量达到规定的增幅给予补贴,用于加快完善以江阴港区为枢纽,覆盖马尾、莆田、宁德、泉州、温州等省内外港口(港区)的支线网络,鼓励箱量向江阴港区集聚。
补贴标准为:2017年,穿梭喂给支线在江阴港区年运箱量增幅达10%及以上时,给予5000万元的专项补贴;后续年度运箱量增幅达10%及以上时,每年补贴递增1000万元。
3.江阴港区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
鼓励拓展海铁联运业务,吸引江西、湖南等内陆省份及本省货物通过铁路线在江阴港区进出。补贴标准为:
经由江阴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省内200元/标箱、省外5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散改集”部分按海运段完成箱量认定。
对年完成重箱承运量不小于2000标箱的省外“点对点”直达江阴铁路场站的快速班列,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打通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对江阴港区码头与铁路港站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确保码头与铁路场站间实现无缝衔接。
(三)整车进出口补贴
按年度江阴港区整车进出口量增长情况,对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给予补贴,标准为:整个港区年整车进出口量增长20%~30%(含30%)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增长30%~50%(含50%)的,一次性补贴80万元;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四)大宗散货中转补贴
对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至福州港以外的大宗散货,按年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经营人每吨0.5元的补贴。
(五)陆地港建设补贴
鼓励福州港务集团加大揽货场站建设力度,参与投资建设为福州港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项目,市财政对福州港务集团投资的每个陆地港给予500万元的补贴支持。
二、优惠政策
(一)通过租赁、合资、独资建设或经营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的方式,吸引大型航运企业落户江阴港区。
(二)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对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装卸费上给予最大优惠支持。
(三)加大引航、拖带费用优惠力度。一是江阴港区国际集装箱航线班轮引航费继续按照基本港标准降低收取。二是江阴港区不再收取港区间的拖轮调遣费。三是对江阴港区新投产的码头(含化工码头和汽车滚装码头)在船舶靠离拖带费用上给予优惠支持。
(四)提升口岸服务能力。支持在福州地区开展场外海关监管的拼箱业务,提高货主选择江阴港区进出口的积极性;实施口岸通关全年365天24小时监管服务;开展口岸通关评价工作,结果纳入政府对驻榕口岸查验单位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口岸查验部门一定的通关服务效能年终奖励。
(五)认真执行我省出台的促进港口和航运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共同推进福州地区港航物流业发展。
(六)对在江阴港区新开远近洋航线、进出箱量和进出整车有特殊要求且预期贡献较大的重点船公司、重点生产厂家、整车进出口企业和码头企业(含新投产的码头企业),根据企业申请,“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三、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辖区港口。
(二)扶持政策年均经费约1亿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监管;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共同承担,原则上补贴资金每年度结算一次,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福州港口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四)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福州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政策执行期
本政策执行期为4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期间,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可由福州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本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完善的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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