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7-19 1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行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

本办法所称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展会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和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批复和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展会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展会举办资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的主办方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用于会展业的招商引资,招揽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用于开展会展行业课题研究组织福州会展行业培训福州会展环境、项目宣传推介活动搭建福州会展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网信息平台设计制作我市会展业宣传推介物料(包括影像资料),编印相关的出版物、专业刊物委托专业部门对福州会展的专项统计、酒店级别评定及重点展览项目评定工保障活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展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展会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一)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

(二)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三)符合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标准。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加展会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加展会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的数量达到总数的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的,省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30%以上。

(四)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数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资助、奖励外,经市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享受资助和奖励:

(一)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

(二)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本级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的商业性展会

)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三章  展会资助与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展览资助的条件

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除符合第二章规定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展览的举办者予以资助。

(一)按照市场化运作,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

(二)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

)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的标准

(一)每平方米资助30元,如举办国际性展览的,境外展位每平方米资助75元,港、澳、台地区的展位按境外展位标准资助;每届资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 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平方米额外资助150元参展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资助的条件:

在本市举办国际、国或者特大型会议的,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五城区及长乐滨海新区住宿实际会期达1天住宿2晚的要求,三星或准三星酒店为基准,四星或准星酒店三星或准三星的资助标准×120%资助,五星或准星酒店三星或准三星的资助标准×150%资助,对会议的主办方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会议资助的标准:

    (一)国际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的,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0 元,港、澳、台地区参会人员按境外参会人员的标准资助;

    (二)会议:国内参会人数达到160人的,每人每天资助100 元;

(三)特大型会议:除了享受上述资助外,给予额外资助,外来参会人数达30006000人(不含)额外给予30万元资助;外来参会人数达6000人及以上的,额外给予50万元资助

每场非特大型会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土展览项目资助:

注册在福州的会展企业创办的本土项目其第一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实际的展览面积平方米给予60元资助,室外展览面积按实际面积×0.3计算;第、三、四届按实际的展览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60元资助外,在上一届展览面积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平方米额外给予20万元资助;第五届开始取消特殊资助,参照第十一条展览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第十六条 招揽展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揽奖励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展会计划;

(二)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展览的;

(三)展览面积至少达到 2万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招揽展览奖励标准:

(一)展览面积在2 万平方米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 1 万平方米,增加奖励10万元。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第十八条 招揽会议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揽的会议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展会计划;

(二)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会议的。

第十九条 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一)国际会议: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到100 人的,按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每人奖励100元;

(二)国家级会议:省外参会人数达到500人的,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50元;

招揽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  对取得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的本市会展企业或通过UFI认证的本市展览品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加入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AA)等其它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行业协会的本市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十一 会展主办机构落地入驻奖励:

对知名会展主办机构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至少3个城市组织举办20场以上展会,拥有2个以上展会项目或者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业组织成员来我市落地入驻,且落地年度内在我市组织举办2次1万平方米(含)以上展会,给予落地机构50万元资助

 

 展会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申报: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可于次年5月1日前补报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市商务局制定年度展会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前3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招揽奖励的单位应于签订展会项目举办协议或主办机构具函确认举办展会项目后3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同一家单位不得同时享受展会资助与招揽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请展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资助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展会基本情况和历届规模、申请资助金额、资金总预算、自筹资金的安排);

(二)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三)主、承办单位协议;

(四)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酒店餐饮、住宿等合同,以及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五)展览项目提供展会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六)其它相关材料。

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需经各方协商确定一个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展会招揽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揽奖励申请报告(包括:本届展会基本情况、申请招揽奖励金额和招揽工作开展情况);

(二)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的招揽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招揽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开展招揽活动费用开支的发票);

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招揽奖励申请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上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展会项目结束10日内,展会资助申请者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申请者需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及展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展会项目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展商、参会人员入境和展品通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资助和奖励方案,并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提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照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下拨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展会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展会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务局取消其3 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认真做好展会项目现场评审工作,真实反映展会情况,按期向市商务局提交评审报告,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商务局解除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长乐滨海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它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促进当地会展行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56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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