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时间: 2016-09-27 09:40


榕政综〔2014〕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年目标任务,进一步查找差距,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强化措施,严格督查考核,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促进2014年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业生产方面 

  (一)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市里设立规模为3 0 0 0万元的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作为合作银行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担保金。“互助资金池’’由市财政从国有偿债专项资金专户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政府基础风险金,另外2 0 0 0万元由有意愿加入的企业出资。合作银行按“互助资金池”不低于1 0倍的额度安排发放龙头企业贷款。 

  (二)大力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省级、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生产、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认证等环节进行奖励。 

  (三)加大水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应用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 0 0万元,用于鼓励水产养殖户和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或开展新养殖技术应用。 

  (四)扶持设施渔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3 00万元,重点用于鼓励削波堤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陆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和新型环保网箱养殖等设施渔业发展。 

  (五)积极发展境外养殖。市财政安排1 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境外养殖业发展,重点支持印尼瑟兰岛对虾养殖基地、印尼金马安石斑鱼类网箱养殖基地、印尼巴淡岛网箱养殖基地和缅甸维桑海水冈箱养殖基地建设。 

  (六)鼓励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20万元,对金市正在筹建的7 2艘船长2 4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给予渔船造价5%的经费补助。 

  二、关于工业生产方面 

  (一)鼓励企业多生产多用电。对今年第四季度用电增量在1 0 0万千瓦时以上,且增长5%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用电奖励,奖励标准为用电增量部分每千瓦时奖励0.1元;对今年第四季度同比增产5 0 0 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增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增产1 0 0 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3 0 0万元。 

  (二)鼓励企业早建成早投产。对今年第四季度新建投产的新增规模企业(制造业),给予投产奖励3 0万元。同时,产值每增产1 0 0 0万元再给予2万元增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 0 0万元。 

  (三)鼓励重点企业扩大销售。对年产值1 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制造业),第四季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前三季度,金年产销率比前三季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 0 0万元。 

  (四)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前三季度出现减产的冶金建材、机械装备、电子信息、纺织化纤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年产值1 0亿元以上),若全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给予年度贷款利息5%补助;若金年产值增长1 0%以上,给予年度贷款利息20%补助。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 0 0万元。 

  (五)为贤金紧张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紧张,或由于涉及互保,因个别金融机构抽贷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工业企业,经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县(市)区出台的配套规定,由市、县两级应急保障资金无偿提供应急还贷资金。对个别关系行业发展,但达不到使用应急保障资金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如何使用应急保障资金。 

  上述工业生产方面政策与今年市里出台的“稳增长”十一条措施可叠加使用,且不受税收增长及地方留成约束。所涉及产值、产销率等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用电数据以电力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比工作。将固定资产投资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范围,并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占总分的30%(即3 0分)〔《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Ⅸ榕委办发〔2014〕10号)〕。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序时进度、投资计划、投资完成率等计分办法,严格考核评比。 

  (二)对第四季度提前开工的项目业主予以奖励。对列入《福州市2 01 4年重点项目目标责任表》的8 8项前期预备项目、第西季度提前开工且项目申报入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的,累计投资达5 0 0 0万以上l亿(含)以下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业主1万元;累计投资达1亿以上3亿以下(含)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业主2万元;累计投资达3亿以上5亿以下(含)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业主3万元;累计投资达5亿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业主5万元。同一业主累计奖励不超过2 0万元。 

  (三)对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对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 0万元奖励。对超额完成投资任务的县(市)区进一步进行奖励:投资任务小于100亿元的闽清县和永泰县,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5%以上;投资任务大于1 0 0亿元且小于3 0 0亿元的罗源县和马尾区,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以上;投资任务大于3 0 0亿元且小于5 0 0亿元的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长乐、连江等6个县(市)区,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以上;投资任务大于5 0 0亿元的福清市和闽侯县,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3%以上,均分别再给予2 0万元奖励。 

  四、关于旅游业方面 

  (一)加大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力度 

  2 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以福州市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每团次至少须游览福州市旅游局指定的一个景区),经审核认定后,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入榕旅涛园队的旅行社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1.接待国内游客:接待国内旅游团队,以上一年第四季度接待量为基数,完成基数部分(含基数)给予每人次1 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每人次3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接待境外游客:对接待国外及港澳地区旅游团队(以相关发票为凭)的旅行社,以上一年第四季度接待量为基数,完成基数部分(含基数)给予每人次2 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每人次5 0元的奖励。 

  (二)加大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力度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对海峡旅游品牌建设的奖励力度: 

  1.海峡旅游 

  对组织国内居民经福州口岸赴台湾(含金门、澎湖地区)旅游的,或外地市旅游团队经大陆其他口岸赴台湾(含马祖、金门、澎湖地区)旅游、返程进入福州旅游,由福州市旅行社地接并在福州市住宿一晚以上的,给予福州旅行社每人次奖励1 00元。 

  2.“两马”旅游 

  ( 1)福州市赴台(含金、马、澎)游组团社组织国内居民经马尾港赴马祖旅游或经停马祖后进入台湾本岛旅游的,每人次给予200元奖励。 

  ( 2)福州市赴台(含金、马、澎)游组团社每批次组织不少于1 0 0名游客,且以包船方式赴马祖旅游或经停马祖后进入台湾本岛旅游的,每船(往返)给予旅行社3万元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享受该项包船补助的,不再享受海峡旅游其它奖励。 

  (三)增设温泉节入榕奖励 

  第五届福州国际温泉旅游节期间(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2月31日),对以福州市温泉景区为目的地(每团次至少须游览福州市旅游局指定的一个温泉景区),经审核认定后,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入榕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以1 0 0 0人次为基数,完成基数即给予每人50元奖励。 

  五、关于内贸方面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我市永辉、东百等内贸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对经认定为金市各类内贸流通龙头企业的,按照相应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条件及标准见附件)。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市网络零售企业实行存量与增量奖励。当年申报网络零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网络零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同比每增长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存量与增量奖励不同时享受。鼓励大型传统商贸企业和商圈整合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市级财政对建设市场前景好、带动性强的平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绐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l00万元。 

  (三)支持城乡市场建设。市级财政予以配套安排专项资金1700万元用于支持城乡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每年安排200万元继续推进社区便利店建设;每年安排300万元支持县(市)专业市场或乡镇商贸中心建设。 

  (四)积极扩大榕货销售。鼓励和引导本地品牌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组团到省外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设立榕货特色产品展销网点。对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抱团(参展5家企业以上)参展以及友好协作城市邀请我市参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金额补助,并根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特装补助和不超过2万元的宣传费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上述三项;l、补助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对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牵头组织抱团(参展5家企业以上)参展(广交会除外)的,展位费补助80%,并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 

  (五)支持开展促销活动。进一步加强大型展会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家级大型展会来榕举办,培育本土品牌展会加快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开展消费促进月、旅游购物节和榕货特色产品展等大型促销活动,允许商场超市在自有广场或门前空地的红线范围内有序开展户外促销活动。 

  (六)降低物流运行成本。继续实施我市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2013年8月起我审物流企业因营改增税负增加累计超过3万元的,增加的税负从地方留成部分中给予100%过渡性财政扶持。对我市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2013-2015年度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物流企业车辆市区特别通行证的审批流程、标准,确保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顺畅通达。 

  (七)鼓励商贸服务企业扩大规模。对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含新提升)的限上商贸服务企业(主要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电商、物流、家政服务、会展等8类型企业),市财政部门按照每家批发零售企业2万元、其他商贸服务企业每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等扶持政策,加强服务质效,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八)促进大众化餐饮市场项目建设。鼓励各区加大大众化餐饮项目建设力度,突出美食街、美食园区等大型基础设施的载体和平台作用,高起点规划,制定扶持和招商优惠政策,深入推 

  进我市大众化餐饮业长远发展。2014 -2016年,重点推进澳门街至乌山路美食街、上下杭历史街区美食一条街、马尾闽台美食观光夜市和五四北新店区域美食街等项目建设;由各区政府负责,引导扶持新建6家地方风味美食城(鼓楼区2家,其他各区各1家);积极支持老字号餐饮企业和规模快餐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门店建设和线上交易活动;筹备建设中国闽菜文化博物馆,积极举办福州小吃推广和人才培养活动。 

  按照哉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上述内贸方面奖励措施,对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收入总额。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 

  制分级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七县(市)企业按财政体制由县(市)各自承担。如其他文件扶持奖励内容与本意见相重叠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上述内贸方面相关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六、关于外经贸方面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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