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258762

传真号码:0591-83212039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4号楼9层

邮政编码:350007

邮箱地址:fzswjbgs@126.com

2、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局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商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网址为:https://swj.fuzhou.gov.cn/zfxxgkzl/gkml/)

3、编排体系

福州市商务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4、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福州市商务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查询方法

通过福州市商务局网站(https://swj.f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州市商务局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州市商务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商务局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201700

传真号码:0591-83212039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4号楼9层

邮政编码:350001

邮箱地址:fzswjbgs@126.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至12:00、14:30至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8:30至12:00、15:00至18:00。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商务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商务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