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4-3000-2020-0002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0-04-28
- 标 题: 关于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第029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商务办〔2020〕61号
- 发布日期:2020-04-30
- 有 效 性: 有效
林翔代表:
《关于推动农产品上行和快递业发展的建议》人(第0291号)收悉。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我市积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落实省级政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贯彻落实《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2019〕218号),进一步做好永泰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提高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除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开展上行业务租金外),实际投资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二、出台市级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农村电商
我市将电商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体系,带动贫困人口增加就业和拓宽增收渠道。2019年6月16日,我市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9〕110号),对我市电商发展做出如下扶持:
(一)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1.实施示范园区、企业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2.实施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对依托第三方平
台或自营网站实现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1)对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2)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3)对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500 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4)对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网络销售额达1500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
3.实施初创企业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对两年
内成立的初创企业的平台(网站、网店),如网络交易额达到上述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交易额的50%,则按上述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相应奖励的50%给予奖励。
4.实施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增量奖励。对上一年已
获得资金奖励的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如第二年网络交易额增幅明显,达到省级或市级更高档次奖励条件,可继续申请省、市资金奖励。
5.实施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奖励。对我市自营移动商城网
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其它示范奖励。
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对达到《农村电子 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601-2016)要求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且启用半年以上,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贫困村100单以上),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农村电商培训
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面 向基层政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农村电商创业青年和农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县级中心与村镇站点管理服务培训,经制定实施方案,按标准据实给予补助。单个县(市)区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四)促进农村产业电商运营
支持应用“互联网+旅游”“互 联网+农产品”等运营模式促进农产品销售、农村旅游及休闲资源 等的推广。对带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且网上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主体年度推广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五)支持电商企业人才培训
对上年度电商销售额达50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人才培训补助。通过院校、专门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500元/年·人培训补助;企业自主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年·人培训补助。电商企业上年度电商销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人、20人、30人、40人的培训补助。
(六)鼓励发挥商协会作用
鼓励电子商务商协会参与在我 市举办的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高级技能培训、传统商贸企业电商转型辅导等活动。对依法登记设立的电子商务商协会组织并已列入支持的公共性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或累计人数达300人以上的,按核定费用(主要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会场服务、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全年全市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重大活动,补助比例予以适当上浮,补助费用单列。
三、制定县域针对性政策,实现精准扶贫
为打造永泰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电商企业规模,2019年1月17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永泰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七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措施:
1.培育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带动电商产业链发展。对打造永泰地域特色农产品品牌,网上销售永泰特色农产品且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了优先让其入驻政府扶持的产业园,享受相应的专业配套服务和租金优惠外,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
2.支持传统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电商服务站等经营主体推广销售农产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缴纳税收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农产品、旅游特色商品的品牌宣传、技术提升、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服务企业、传统商贸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采用电商模式销售永泰地域农产品,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以上企业在网上销售永泰县域农产品(含旅游产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运用跨境电商推广农产品、旅游商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年度网络推广费30%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
3.鼓励县域外体量大的电商企业入驻永泰县的地方财政增收奖励。针对年纳税总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或多家电商企业集群(由集群企业向县商务局报备,县商务局向网上公开),在保证纳税基数300万元完成的情况下,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纳税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75%奖励给企业,300万以上的按照80%进行奖励。
4.高增长奖励。针对电商企业或者电商企业集群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当年计入永泰县的销售额且首次超过1000万、5000万、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15万奖励。当年申报网络销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超过1亿元的企业,对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部分经认定,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6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或企业集群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
5.贷款贴息。永泰县农产品、旅游产品推广项目,用于本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初加工、标准化、物流等供应链,以及完善永泰旅游产品产业链的贷款(2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6.办公场所租金补助。针对入驻指定电商产业园区(集中办公区域)的电商企业享受两年房租免租政策,第三年起房租给予30%的优惠。
7.打造永泰县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从事永泰特色产品推广,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与永泰县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平台服务费补助1.5万元。
四、深化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为做好农村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打通农村物流瓶颈,我市大力推动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包括建设一批乡镇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对农村淘宝服务站(点)进行升级,重点完善贫困村的网点布局等。目前已在永泰、闽清、福清、罗源建立了县级电商服务中心。截至目前,永泰县共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13个。
专此
领导署名:程学英
联 系 人:林晓晶
联系电话:83212069;13625030507
福州市商务局
2020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