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4-3000-2018-00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8-11-22
  • 标    题: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第18111号委员来信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商务办[2018]168号
  • 发布日期:2018-11-2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第18111号委员来信办理情况的答复
榕商务办[2018]168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时间:2018-11-27 16:23
林坦委员:

  您好!《关于强化网络订餐监管的建议》(18111号)我局已收悉。感谢您对网络订餐监管工作的关心。现就您在来信中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晰监管权责,形成联合机制问题

  1.根据商务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我局按照要求定期对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和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开展双随机检查,并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新《食品安全法》,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各部门责任。

   、关于建立行业自律,自觉接受监督问题

  根据商务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我局要求福州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入驻平台商家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行业自律方面,各网络订餐平台可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签订自律公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资格准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订餐要制定严格细致的审批程序,严禁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其他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商家入驻。商家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现场制作环境、送餐人员健康状况等要在网络订餐平台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感谢我市餐饮业的关心与支持,我局下一步将根据商务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确保食品安全,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促进我市餐饮业的发展,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此项工作。

  专此


 

  

                                                    福州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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