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5-3000-2013-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13-01-05
- 标 题: 关于加强我市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文〔2013〕3号
- 发布日期:2013-01-0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商贸局(经贸局):
根据省经贸委下发的《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2]905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2]907号)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综合[2012]98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于近期对我市典当行进行年审,同时开展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按照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关于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工作原则及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经贸部门在典当监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1、入围我市拟新增典当行所申报的地点、场所应经我局会同属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实地查看,确认符合经营条件(2013年1月11日-14日);
2、我市拟新增典当行应征求属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意见后,由我局上报省经贸委(2013年1月17日-18日)。
3、通过省经贸委审批新设立的典当行应将申报材料交给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应做好属地典当行的信息核查工作,不断加强日常监管。
二、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
1、县(市)、区经贸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重点对照商务部下发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即年审管理的具体要求,对属地典当行形成年审初审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2013年1月20日—30日);
2、我局会同县(市)、区经贸部门开展全市典当行年审(2013年2月28日前),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在日常的监管中加强督查。
三、典当行日常监管工作
1、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属地典当行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反馈至我局;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每季度至少对属地典当行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每半年我局会同县(市)、区经贸部门对全市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办理变更事项的典当行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我局窗口审批办结后,至属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
4、县(市)、区经贸部门应明确典当行监管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明确监管责任;
5、请于1月10日前将典当业务分管领导、监管人员名单上报我局商务与会展发展处。联系人:王菲燕,联系电话:85525731。
附件:
1、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2]905号)
2、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2]907号)
3、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综合[2012]981号)
4、2012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初审意见表
5、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初审意见表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2013年1月5日
附表4:
2012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初审意见表
企业名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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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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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内 容 |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2]907号)的规定,认真对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初审。 | |||
初审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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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单位 |
单位名称: (盖章)
审查人员: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附表5:
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初审意见表
企业名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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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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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审 内 容 |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综合[2012]981号)的规定,主要审查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遵守有关法规、依法规范经营情况,内容包括典当行资本充足率、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典当行经营、当票使用、变更事项登记、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等。 | |||
初 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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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单 位 |
单位名称: (盖章)
审查人员: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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