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4-2500-2023-0006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3-10-16
- 标 题: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市商贸流通升级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流通〔2023〕74号
- 发布日期:2023-10-1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商贸流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3〕84号)精神,现将我市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城市商贸流通升级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支持商圈、步行街智慧化改造
1.支持范围。支持基础条件好的重点商圈、街区智慧化建设。
2.支持方式。对重点商圈、街区通过建设或运用大数据平台,建立面向消费者、企业、运营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智慧应用服务体系,推动商圈街区智慧化建设,对智慧化建设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达3个月以上,给予不高于30%补助,单家企业(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3.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单位)须是省级示范商圈、省级特色步行街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商圈、街区运营单位,或列入《推动福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等市级政策文件支持推动的智慧商圈。
(2)申报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建成并投入运营。
(3)2022年10月1日以来,申报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提交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黑涉恶相关问题。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应说明申报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以及所申请资金金额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3)申报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6),项目建设合同、验收报告、项目有关发票(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复印件,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3个月以上。
(4)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申报期内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附件7,同一项目如已享受过国家、省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申报本项补助资金)。
(6)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7)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司)印章。
(二)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提高社区商业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数字化、品质化水平。
2.支持方式。对参加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社区新建或改造的包含养老、托育或“小修小补”等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商业中心或邻里中心给予补助,资金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不含增值税)的30%,每个便民生活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锁店项目除外)。支持便民生活圈品牌连锁企业发展,对在参与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社区新开门店并搭载三项以上便民服务(如早餐点、复印、传真、修补、代收快递等)的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不含增值税)的30%,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须落地于各县(市)区确定的参加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社区四至范围内。品牌连锁企业门店在本市应有10家以上门店,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门店装修风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原有门店重修装修或原有加盟店改作直营店不予补助。
(2)申报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建成并投入运营。
(3)2022年10月1日以来,申报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提交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黑涉恶相关问题。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表(附件4)。申请表应说明申报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以及所申请资金金额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3)申报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6),项目建设合同、验收报告、项目有关发票(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复印件,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4)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申报期内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附件7,所有申报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6)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7)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司)印章。
(三)支持老字号品牌培育
1.支持范围。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2.支持方式。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对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览展销活动的展位(含装修)费(不含增值税)按照不高于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被商务部、省商务厅(含原省经贸委)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的,或被市商务局认定为“福州老字号”的商事主体。申报单位同时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福州老字号”的,就高申报。
(2)申报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3)2022年10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提交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涉黑涉恶相关问题。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表(附件4)。申请表中应说明申报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以及所申请资金金额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复印件,以及由商务部、省商务厅(含原省经贸委)、市商务局授予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或“福州老字号”证书复印件。
(3)申报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6),申报项目涉及的展览展销合同、展位装修合同和相关发票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4)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申报期内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附件7,所有申报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6)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7)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司)印章。
(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健全完善回收体系,鼓励企业新建或提升回收站点(含中转站)、分拣中心、信息化平台。支持回收企业参与市垃圾分类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议定的低值可回收物收运工作。
2.支持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新建或改造的回收站点(含中转站)、分拣中心、信息化平台的,给予不高于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低值可回收物收运,经环保驿站中转收运的的低值可回收物,按市政府收运指导价231.58元/吨的50%给予收运企业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3.申报条件
(1)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含加工企业);
(2)申报企业须有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平台,回收数据可溯源。同时,同时,在福州行政区域内运营不少于以下一种回收网点:
①分拣中心;
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含垃圾分类屋和回收箱柜网点);
③全品类可回收物智能回收柜;
④废旧纺织品回收箱。
(3)申报企业经营回收类品应至少包含以下一种: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品、废弃电子电器、未被污染输液瓶(袋)。
(4)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2022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年报。
(5)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建成并投入运营。
(6)2022年10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提交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涉黑涉恶相关问题。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表(附件4)。申请表应说明申报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以及所申请资金范围、金额等。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复印件。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还需要提供省商务厅公布的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文件,或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认定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示范企业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分拣中心、回收网点或废旧纺织品回收箱布局情况证明(包括不限于网点名单、地址、联系人、图片),全品类可回收物智能回收柜布设企业和废旧纺织品回收企业还应提供回收柜(箱)的入场协议和验收报告。
(4)申报单位提供再生资源回收可溯源信息化系统网址、不少于5张系统截图照片,并按审核要求提供信息化系统登录账号信息供评审组登录查阅。
(5)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2022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年报表(从业务统一平台下载打印)。
(6)2023年1-9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业务发展情况表(附件8)。低值可回收物收运企业还应提供项目支持时间内经环保驿站(云称)和分拣中心信息化平台系统录入的收运的低值可回收物台账。
(7)申报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6),申报项目涉及方案、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有关发票(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复印件,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低值可回收物收运项目还应提供支持时间内低值可回收物销售的明细和发票。
(8)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申报期内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9)申报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附件7,所有申报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10)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11)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司)印章。
(五)支持首店经济
1.支持范围。对支持期内在我市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重点商圈开设的全国首店、福建首店(含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等)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方式
(1)租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首店支持期内场地租金予以40%支持,单家首店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持“闽江之心”重点区域引进首店。对支持期内在“闽江之心”重点区域(茉莉大街、青年广场、爱情岛、福街)内依法设立的全国首店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3万元,福建首店奖励2万元。
3.申报条件。首店品牌应具有一定的时间沉淀,原则上已运营三年以上,品牌美誉度高。品牌首店支持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入驻五城区重点商圈,并与商圈内的商业设施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机构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入驻协议,开业并持续经营。支持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4.申报材料
(1)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表(附件5)
(2)品牌首店简介、品牌所有权证明;
(3)若为品牌授权代理的企业,需提供品牌首店简介、授权代理证明及三年(含)以上品牌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三年(含)以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入驻品牌首店税务登记证明;
(7)企业相关信用证明。
注:第(2)、(3)项提供其一即可,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若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备原件查验。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通过“福州市商务局政企互动平台”(http://119.29.77.29:8304/#/login)提交申报材料PDF文稿,市商务局于2023年11月5日前预审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线上驳回并说明需补充完善内容。申报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汇总审核。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于2023年11月3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并填报《2023年城市商贸流通升级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申报材料提交一式3份,每份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须根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将拟上报的申报单位名单报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和应急管理部门对涉黑涉恶、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审核比对,并根据审核比对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审核比对结果随文上报市商务局备案。
(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责任主体,组织做好项目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市财政局主要加强程序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予以兑现,并提交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商务局及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二)获得资金奖励的申报单位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同一项目如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附件:
1.2023年城市商贸流通升级资金申报汇总表
2.2023年城市商贸流通升级资金申报材料封面
3.商圈、街区智慧化改造建设资金申报材料
4.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老字号、再生资源回收)
5.品牌首店入驻奖励申报表
6.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
7.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8.2023年1-9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业务发展情况表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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