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4-0200-2019-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9-03-12
- 标 题: 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福州市便利店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流通〔2019〕28号
- 发布日期:2019-03-2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福州市便利店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详见附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贵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促进福州市便利店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2日
附件
关于促进福州市便利店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
为促进我市连锁便利店快速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商贸企业在我市设立连锁便利店,完善商业配套,方便居民生活,全面推进我市“新零售之都”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便利店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认定标准
福州市便利店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设置标准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2.在福州市登记注册和税务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本市拥有30家(含30家)以上连锁店,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门店装修风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
4.普通便利店(不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60-1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范围内。生鲜便利店(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100-3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范围内,其中生鲜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5.已开展至少3项(含3项)以上便民服务(主要包括:餐饮服务、自助设备服务、代收代理服务、生活资讯服务、快递存取服务、商品预购服务、公厕服务等);
6.已开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新科技等其中1项(含1项)以上零售创新工作。
二、资金扶持
(一)新店开办补助
对于我市便利店企业当年新建10家以上门店的给予其总公司一次性补助。其中每新开一家直营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0000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000元;每新开一家直营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0000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000元(原有便利店重修装修或原有加盟店改作直营便利店不予补助)。
(二) 零售创新奖励
1.现有便利店企业当年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人脸识别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移动支付系统、智能APP系统等,每项投资额超过9万元,且在该公司连锁便利店中全面推广使用的(覆盖率达70%以上),经市、区两级商务局联合验收合格,每开展一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给予3万元奖励。
2.现有便利店企业当年增设餐饮服务、自助设备服务、代收代理服务、生活资讯服务、快递存取服务、商品预购服务、公厕服务、WIFI服务等“便利+服务”,每项投资额超过6万元,且在该公司连锁便利店中全面推广使用的(覆盖率达70%以上),经市、区两级商务局联合验收合格,每增加一项“便利+服务”给予2万元奖励。
3.对于现有便利店企业自建配送中心(包括购地自建和租房自建),符合《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标准规范》的,经市、区两级商务局联合验收合格,给予30万元奖励。
4.开展零售创新建设或改造的连锁便利店企业,在开展建设或改造之前需提前将建设方案报请市、区两级商务局审定,经批准同意后,应严格按照建设或改造方案执行。
(三)开拓市场扶持
对于我市便利店企业当年参加我市商务部门确定的境内外专业展(以商务流通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为准),开展垂直供应链采购,促进榕货销售的,展位费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限补贴国内外参展总展位不超过10个,每个展位费不超过5000元。该政策不能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展位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四)其他
每个我市便利店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支持
1.支持便利店搭载便民服务。支持我市便利店代办便民服务事项,将便民服务自助受理终端合理布设至有条件的连锁便利店。
2.试点设置便民药柜或自助售药机。支持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具有24小时服务能力、有较多门店(30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企业合作,在便利店设立独立乙类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专柜或自助售药机。专柜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由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或由24小时连锁便利店企业总部统一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提货分配(不得中转或库存)。专柜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和家庭常用二类医疗器械(常用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温计、电子血压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避孕套、医用口罩、血糖仪、血糖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排卵试纸)。
3.加强人才培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福州市便利店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商务部门开展各便利店零售创新业务培训等工作。
4、便捷准入,简化流程。经本办法认定的便利店企业,依据榕委办【2015】78号“市区同权、多点办理”的精神,便利店企业总部可以选择统一到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许可。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予以进一步简化。对便利店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主体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便利店设立医疗器械专柜或自动售药机,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程序
1.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区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包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相关资料(具体详见后续出台的申报工作通知)。
2.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区商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3.其他县(市)区参照此程序,制定并实施两级评审办法。
4.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五、资金拨付
对于符合条件并通过验收合格的连锁便利店予以补助扶持,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区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长乐、高新区以及其他县(市)由各自财政自行承担(上述县市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与相关街镇共同负责)。
六、其他
1.本措施由福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标准规范(试行)
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设置标准规范(试行)
一、连锁便利店标准
(一)连锁便利店功能
1、零售业态功能。经营日用消费品,以即时食品、日用小百货为主,商品品种1500种以上。销售经前置审批许可的烟酒、报刊杂志等商品,提供快递包裹代收代办、水电(燃气)费用代缴和公交卡充值等业务。开架自选销售,建有POS系统进行统一结算。营业时间16小时以上。
2、本措施的餐饮服务是指仅限在普通便利店(非生鲜便利店)内提供规范的食品加热销售服务。销售有食品安全保证的统一配送、进货的早餐食品,对有质量保证的统一配送、进货的熟食、午餐,即时便当提供加热销售。
3、开设以下3项及以上便民服务功能:(1)餐饮服务。须设置餐饮区;(2)自助设备服务。须安装银行ATM机、电子互动屏等设施;(3)代收代理服务。包括:代缴居民水电燃气费、票务(代理销售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公交卡、电影票等),缴交有线电视费、宽带网络、固定电话、手机费等;(4)生活咨讯服务。家政养老服务信息对接、皮具护理、废旧电池回收、传真复印、照片冲洗、代驾校培训报名等;(5)快递存取服务;(6)商品预订服务。包括:商品预购、代购进口商品、生鲜宅配、网订店取、鲜花预定、蛋糕预定等;(7)公厕服务。须设置公用洗手间,并对外开放;(8)无现金支付;(9)WIFI全店覆盖。
(二)设置地点
4、连锁便利店原则上应位于居民住宅区、教育区、办公区、商业区、娱乐区以及交通站点等人流量较大的地区。
5、所有门店统一标识,店面、店侧及店前设置广告牌,具有LED灯箱作为夜间指引标志。
(三)门店面积
6、每个连锁便利店建筑面积为60-3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
(四)配套设施
7、食品安全设施。配有相应的货架和冰箱、冷柜、加热等保温保鲜设备。
8、通风照明良好。配电系统和照明系统完善,满足需要;排气、排污、排油烟等空气调节系统设置合理,达到环保要求。
9、安全应急设备。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配有电子监控系统和其他防盗设施,满足应急需要,无安全隐患。
(五)经营管理规范
10、守法经营。建立规范的连锁经营管理体系,以特许加盟形式发展连锁便利店的,应符合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规定;遵守国家对连锁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特殊商品销售的前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配送率按营业额计达80%以上(不含香烟)、食品类商品配送率达100%。
11、计价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价格用语;定期检测计量器具,保证合格率达到100%,杜绝短斤少两现象发生。
12、卫生管理。保证场内整洁、干净,无乱贴、乱挂和乱摆摊设点,无蚊、蝇、鼠害等。
13、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有规范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治安、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夜间经营安全防护。
二、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配送中心选址
1、根据连锁便利店规模与分布特点,充分考虑配送成本与速度,按商业网点规划和物流规划布局要求设置配送中心。
2、交通便利。靠近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节点,方便配送、运输作业的进行。
(二)配送中心规模
3、门店配送率要求达到按营业额计80%以上(不含香烟)、食品类商品配送率达100%,配送品种2000个以上。
4、主体建筑面积必须在1500平方米以上。有效净高不低于3米,设置2层以上托盘货架。
5、具有后续3年以上(含3年)经营使用权。
(三)配送中心布局
6、配送中心由主建筑、车辆道路、装卸作业区构成。主建筑(仓库)占总面积的45%左右,道路与装卸作业区占25%左右,其他在20%左右。
7、配送中心车辆进出大门分离,车辆主通道宽度不低于5米,有独立的员工通道。
8、配送中心主体建筑内包含进货暂存区、出货暂存区、存储/拣选区、退货处理区、单据室5种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标识清晰。
(四)配送中心设施设备
9、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10、2500平方米以下库房,叉车或堆高车不少于2台,无线手持终端不少于3台;2500平方米以上库房,叉车或堆高车不少于3台,无线手持终端不少于5台。
11、鼓励有条件的库房配置DPS系统(电子标签拣货系统)。
(五)信息化系统
12、配置仓储管理系统,包含进货、出货、盘点、补货整理、退货、储位管理、统计分析功能;配置服务器、电脑等硬件设备。
13、仓储管理系统有完善的接口系统,支持电子订单信息交互和配送中心使用的自动化设备之间的信息交互。
(六)配送中心运营管理
14、组织架构完整清晰,岗位职责明确,有标准化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SOP)和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三、其他
1、本标准规范由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本标准规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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