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4-0200-2018-0002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8-12-06
- 标 题: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严重失信主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秩序[2018]144号
- 发布日期:2018-12-07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关于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关于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成品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市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6〕264号)要求,结合我市成品油行业实际,特制定《成品油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市商务局职责,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取得成品油经营证书的“批发、零售”成品油企业。
《成品油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所称的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
《成品油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所称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取得成品油经营证书的“批发、零售”成品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责人等责任主体。
成品油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2.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3.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6.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7.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商务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成品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商务局应向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省商务厅报告,建议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1)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3)未参加或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4)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2.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惩戒: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3)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4)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5)成品油企业未取得行业以外的企业内部加油站消防验收报告就对其进行供油的。
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制定与其经营条件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存台账并严格按章操作,对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成品油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实施单位根据职责停止其申报资格,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成品油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实施单位应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3.成品油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或参与成品油走私活动的,监管部门对走私油品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关缉私局)
4.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应强化税务管理,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5.成品油企业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应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6.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应强化价格管理,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7.成品油企业未经相关审批(含许可),擅自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无特殊情况不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的、销售无合法、齐全手续油品的,实施单位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对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
8.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及基础设施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实施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勒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整改;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市气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海事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电业局)
9.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应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0.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现象应限期进行整改,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市反恐办、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市商务局)
11.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
12.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3.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14.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限制其参与其他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福州市商务局将掌握的成品油行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推送,并通过福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商务局采取的惩戒措施的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惩戒对象获取成品油经营证书规定的期限,对失信行为已纠正的,经确认宜实时向社会公告。
各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成品油行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市发改委(信用办)和市商务局。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采取的惩戒期限由惩戒内容的实施部门商议确定;联合惩戒信息发生异议时,相关实施部门应进行协商,原则上以为主的实施部门做出的惩戒措施为基础,吸收其他配合部门的惩戒措施;对已进行企业信用修复的应取消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
涉及县(市)区事权的,由属地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相关其他部门予以配合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市公安局可根据职责,参照上述惩戒对象、内容,在其职责范围内增加燃料油的惩戒对象、内容)。本方案颁布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福州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