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4-0200-2018-0001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8-11-20
- 标 题: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秩序[2018]133号
- 发布日期:2018-11-21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对家政服务行业严重失信责任主体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信用福州”建设,完善我市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6〕26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家庭服务业”等同于“家政服务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失信家政服务企业;(2)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2.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且拒不改正的。
3.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且拒不改正的。
4.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且拒不改正的。
5.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1)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3)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4)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5)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6)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7)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未按要求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规范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且拒不改正的。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向相关部门提供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市发改委和商务局。
涉及县(市)区事权的,由属地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推送相关守信者和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相关其他部门予以配合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商务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失信企业和人员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2.失信企业和人员不可享受家政服务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培训补贴、企业培育、保险补贴等。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城区车辆道路通行便利。
(实施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
2.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4.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
5.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6.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7.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实施单位:市文广新局)
8.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实施单位:市税务局)
9.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
10.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等荣誉。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2.在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等公示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信息。
(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不予推荐申报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示范市场”评比活动。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将符合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全部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方案颁布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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