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5-0200-2010-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10-04-09
  • 标    题: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榕贸发文〔2010〕51号
  • 发布日期:2010-04-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榕贸发文〔2010〕51号
来源: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时间:2010-04-09 00:00


第一条 为采集和管理市贸发局系统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规范监督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中介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拍卖。
第三条 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信息公告、信用动态、信息法规、信息查询、典型案例、警示提示、意见反馈。
第四条 市贸发局设立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局服务业处。
(一)局服务业处具体负责拍卖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发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信息数字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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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采集、谁录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采集、录入、发布、使用和管理拍卖行业信用信息。
(三)负责拍卖行业登记、执业、收费、纳税、诚信、资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信息公开的诚实原则贯穿到中介市场的各个环节,督促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信息平台依托市政府政务网络,为大家提供拍卖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和具备资质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业处岗位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服务业处负责人负责初审,局分管领导负责复审。
第七条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
(1)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
(2)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
(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年度核查的结果;
2、良好信息包括:
(1)机构或组织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的记录;
(2)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3)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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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2)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拖欠税款的记录;
(4)有关刑事赔偿记录;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的记录;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记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息;
(8)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4、其他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例如法定代表人履历、12315投诉记录、招投标记录、经营业绩等。
(二)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经纪人备案号码、联系方式等。
2、良好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良好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欠缴依法应缴税的记录及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八条 采集的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须在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平台。已录入或已发布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录入处室必须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修改、删除意见。
第九条 录入的信用信息产生时限为2007年1月1日以后。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发布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时效、真实、完整的原则,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涉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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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录入和发布的信用信息的时效按不良信息的类别、性质、情节轻重审定。
第十二条 录入和发布信用信息应当建立保密审核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严格审核公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录入信息时注明发布要求(例如:仅供参考,以此为准等)。
第十三条 应当及时对所录入的中介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特殊情况即时提交和更新。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删除、修改应在信息平台保留历史记录,且信用信息无论是否失效都应在数据库中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效能办处理。
(一)信息录入不及时;
(二)信息录入不真实;
(三)信息录入不完整;
(四)信息录入不合法;
(五)责任不明确,推诿扯皮;
(六)其它情形。
信息录入的监督单位:福州市贸易发展局监察室、福州市监察局。
信息录入的举报电话:83201697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2010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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