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发布《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贸发文〔2008〕175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贸发局)、各副食品基地场:

  为规范对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的管理,我局重新修订了《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原《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榕贸发文[2005]047号)同时作废,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提高“菜篮子”产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闽政[2007]21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49号)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榕政办[2003]16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能力,并经福州市贸易发展局确定,承担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牛、羊、肉禽和蛋禽的养殖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市级副食品基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内基地场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的经贸(经发、贸发)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的经贸(经发、贸发)局推荐,经福州市贸易发展局考核、评审后择优确定,并与福州市贸易发展局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原则上一定两年。

三、市级副食品基地的区域布局,主要安排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基地产品主要提供福州市城区市场,具体调控数量由福州市贸易发展局根据全市调控任务下达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具体分解安排落实到各基地场组织生产。

四、市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场不在城市规划区或当地禁养区范围内,愿意承担市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市场监测和应急调控任务。

(二)生猪生产基地原则上必须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与产品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

(三)牛或羊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具有一定的自繁自养能力,年出栏商品牛1000头以上或商品羊1500头以上。

(四)蛋禽(蛋鸡、蛋鸭)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年存栏蛋鸡(蛋鸭)1万只以上,年产蛋品10万公斤以上。

(五)肉禽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证,年出栏肉禽30万羽以上。

五、市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福州市贸易发展局颁布的福州市级直控城市副食品基地标牌。

(二)自觉接受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和所在县(市)区经贸(经发、贸发)局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并认真执行市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履行《协议》,在接到市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四)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生产、销售台账,生猪销售数量与客户在台账中要登记清楚。应按照福州市贸发局或有关部门布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州市贸易发展局或有关部门报告产销情况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使用与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要求配备相应的有资质的财务人员,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并按财务规章制度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的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六)市级副食品基地更名须及时向福州市贸易发展局报告。

六、市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享受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和所在县(市)区经贸(经发、贸发)局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福州市贸易发展局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政策、产销动态信息,并免费在福州市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有关信息。

(五)优先享受福州市贸易发展局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七、市级副食品基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福州市贸易发展局终止《协议》,并追究有关责任:

(一)市场供应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福州市贸易发展局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四条条件或者转产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瘦肉精”等禁用兽药喂养生猪的。

(四)出售因疫病死亡的畜禽流入市场的。

(五)产品在一年内被3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不服从福州市贸发局监管,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报告产销情况及产销中新情况、新问题,并经告诫还屡次不改的。

(七)违反《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又不及时纠正的。

(八)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不及时按照市贸易发展局要求纠正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八、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对市级副食品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场取消其市级副食品基地资格。同时,根据市政府要求,为保障福州市场肉品稳定供应,直控基地生猪年出栏量保持相对稳定前提下,由市贸发局每年一次对市直控生猪基地进行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保留。

九、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定期公布和表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基地场和管理人员。

十、本办法由福州市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因本协议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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