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
- 索 引 号: FZ00015-02-2008-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08-03-26
- 标 题: 福州市贸发局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贸发文 [2008]55号
- 发布日期:2008-03-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贸发局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贸发文 [2008]55号
来源: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时间:2008-03-26 17:29
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榕政办[2008]35文件要求,特制定《福州市贸发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局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贸发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优化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福州市政府、省经贸委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处室均应按照《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制定我局具体实施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按照《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局办公室、副食品处、市场监督管理处、流通处、体改处应在去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幅度等)编制成目录。
(三)制定具体裁量标准(2008年5月底前完成)
局副食品处、市场监督管理处、流通处应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各自职能内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进行合理细化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各处室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种类或标准,并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标准。对多个行政法规中行政处罚行为和标准有相近规定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在规范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合并使用一个标准;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各行政执法处室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于2008年5月底前交体改处汇总。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处室应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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