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4月23日印发了《福州市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工作方案》(榕政办规〔2023〕10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福建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做好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有关工作的函》(闽商务函〔2022〕4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全市汽车消费,福州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方案(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和海关、金融、人行等有关单位意见。2023年4月21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搞活我市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
三、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1.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2.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自2022年8月1日起,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3.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5.优化汽车使用环境。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
6.丰富汽车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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