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的要求,福州市商务局与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2022年度奖励申报工作通知》(榕商务规〔2023〕2号),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及各相关企业申报相关奖励进行指导。现详细解释如下:
一、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对符合第11、12条规定的奖励对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由财政资金予以奖励。奖励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前的奖励政策已于2022年兑现完毕,本通知是兑现2022年度的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为了解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季度网络销售情况、品牌连锁及年度营业额情况,需申报企业提供:
1.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承诺书;无不良信用查询记录等。
2.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第11条规定的奖励对象企业还需提供: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企业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报奖励的季度第三方平台或网络餐饮自营平台网络销售额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在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报奖励的季度网络餐饮销售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奖励额汇总表等。
3.对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第12条规定的奖励对象企业还需提供: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及品牌证明材料;企业报送统计部门2022年度纳统营业额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直营店数量及2022年年度纳统营业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申报流程
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第13条规定,五城区奖励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五城区企业申报材料先由五城区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局审核通过,再报市级审核与拨付。
四、其他事项
1.对商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重点审核事项及内容进行分工。
2.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相关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拟上报的企业名单报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审核比对,并根据审核比对结果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级审核。
3.奖励资金安排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第13条规定,五城区奖励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长乐区、各县(市)和高新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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