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1-12-23 10:59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牵头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原相关平台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榕政办〔202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扶持政策,第三部分是监管创新。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主要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二)扶持措施

  1.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分别给予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限上商贸业企业)、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注:2021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2.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的增量分行业分别给予增量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限上商贸业企业)、增量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量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注: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3.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为: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4.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个人年工薪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

  (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推进监管创新

  1.加强统筹指导。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平台经济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高新区分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发展。

  2.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3.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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