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 2020-08-19 09:33

 

  一、起草背景

  2019年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提出全力推动“三个福州”战略实施,以“平台福州”为主攻方向之一,构建产业发展新模式。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引导规范全市平台企业发展,加快形成平台经济集聚发展效应,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了《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福州”行动方案〉〈“海上福州”行动方案〉〈“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数字福州”、“平台福州”部分(榕政综〔2019〕179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根据福州市产业发展文件精神,制定《认定办法》。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二章是认定标准:《认定办法》中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明确认定为平台企业在注册登记、产业范畴、基本特征、平台构成、诚信经营五个方面需具备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福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包括组织申报、动态管理、评审认定和示范企业认定四个部分。

  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并择优评定一批平台示范企业。建立市级平台企业项目管理库,加强规范性指导和滚动式更新,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附则写明《认定办法》实施期限及负责解释单位。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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