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福州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的解读
时间: 2020-04-29 17:40

 

  一、出台背景

  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我市为压缩通关时间,出台提前报关奖励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2020年4月17日,我局向社会公开印发《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的通知,继续执行该奖励措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1.申报口岸必须在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且积极采取进口“提前申报”(到港前向海关申报)和“到港即报”(到港后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的申报单位。

  2.符合“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60元,“到港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3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三)申领办法 

  申报单位每月15日前向申报口岸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部门申请,经市商务局汇总统计全市奖励金额后向市财政申领,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由各有关县(市)区商务部门拨付各申报单位。

  (四)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1.申报奖励的主体。申请进口提前申报奖励的主体为该票报关单的报关企业,而非经营单位(比如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等)。一份报关单仅由一个企业申报,避免出现两家单位对同一份报关单申报奖励的情况。

  2.归口管理方面。根据报关单的申报口岸,即关区代码表4位代码,向对应的县(市)区商务部门进行奖励申请。避免出现申报奖励区域错误的情况,如申报口岸为3508(江阴口岸)的报关单向马尾区商务局申请奖励,3507(长乐机场海关)报关单向晋安区商务局申请奖励的情况,均是错误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与隶属海关对应关系详见下表。

  3.报关单的数据口径方面。报关单的统计口径为报关单的结关时间,而非报关单的申报时间。请注意查看每票报关单的具体结关时间。如9月份进行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在9月份就可放行,但是因为税费支付、汇总征税税单打印等原因,于10月份才结关,在此情况下该票报关单属于10月份结关,而非9月份结关的,应纳入10月份的奖励申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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