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提出全力推动“三个福州”战略实施,以“平台福州”为主攻方向之一,构建产业发展新模式。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加快形成平台经济集聚发展效应,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以下简称《四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四条措施》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扶持政策,第三部分是兑现程序,第四部分是监管创新。
(一)适用范围
措施支持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1.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其年纳统数据分两档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
注:新引进的平台企业,指的是政策执行之日起,即2019年12月1日之后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
2.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其纳统数据分两档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
注:已落地的平台企业,指的是2019年12月1日之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指的是2019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
3.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4.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含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对列入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补及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4)简化平台企业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行政审批流程,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开展代办服务,压缩审批时限。
(三)兑现程序和流程
对符合扶持措施支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的政策。
每年一季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平台企业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联合上报初审合格企业推荐文件。
根据县(市)区推荐文件,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出具核实意见,市商务局委托1-2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和拟兑现奖励金额进行审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审计情况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相关部门根据审定情况兑现政策奖励。
(四)推进监管创新
(1)加强统筹指导。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平台经济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高新区分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发展。
(2)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3)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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