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经市政府审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便利店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这是我市促进连锁便利店快速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商贸企业在我市设立连锁便利店,完善商业配套,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
一、出台的背景
为扩大我市现有品牌便利店规模,广泛布局,引进国内外优质知名便利店品牌入驻福州,进一步完善商业配套,打造便民生活服务圈,全面推进我市“新零售之都”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52号)和有关规定精神,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在认真研究相关文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开展《福州市便利店营商环境调研及政策建议》课题研究及后期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等,在奖励办法、力度、重点等方面不断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审定,正式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便利店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
二、主要扶持措施
措施内容主要分三部分:
(一)便利店企业的认定标准
具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设置标准规范(试行);2.在福州市登记注册和税务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3.在本市拥有30家(含30家)以上连锁店,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门店装修风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4.普通便利店(不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60-1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生鲜便利店(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100-3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其中生鲜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5.已开展至少3项(含)以上便民服务(主要包括:餐饮服务、自助设备服务、代收代理服务、生活资讯服务、快递存取服务、商品预购服务、公厕服务等);6.已开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新科技等其中1项(含)以上零售创新工作。
(二)扶持奖励
主要从新店开办补助、零售创新奖励、开拓市场扶持等几个方面给予扶持。
1.新店开办补助。对于我市便利店企业当年新建10家以上门店的给予其总公司一次性补助。其中每新开一家直营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万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000元;每新开一家直营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万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000元(原有便利店重修装修或原有加盟店改作直营便利店不予补助)。
2.零售创新奖励。(1)现有便利店企业当年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人脸识别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移动支付系统、智能APP系统等,每项投资额超过9万元,且在企业连锁便利店中全面推广使用的(覆盖率达70%以上),每开展一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给予3万元奖励。(2)现有便利店企业当年增设餐饮、自助设备、代收代理、生活资讯、快递存取、商品预购、公厕、WIFI等“便利+服务”,每项投资额超过6万元,且在企业连锁便利店中全面推广使用的(覆盖率达70%以上),每增加一项“便利+服务”给予2万元奖励。(3)对于现有便利店企业自建配送中心(包括购地自建和租房自建),符合《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标准规范》的给予30万元奖励。(4)开展零售创新建设或改造的连锁便利店企业,在开展建设或改造之前需事先将建设方案报请审定。
3.开拓市场扶持。对于便利店企业当年参加我市商务部门确定的境内外专业展(以商务流通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开展垂直供应链采购,促进榕货销售的,展位费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限补贴国内外参展总展位不超过10个,每个展位费不超过5000元。此项政策不能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展位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4.其他。每个便利店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政策支持
除了资金扶持外,我市对便利店企业还给予相关政策性突破。主要是:
1.支持便利店搭载便民服务。支持我市便利店代办便民服务事项,将便民服务自助受理终端合理布设至有条件的连锁便利店。
2.试点设置便民药柜或自助售药机。支持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连锁便利店企业合作,在便利店设立独立乙类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专柜或自助售药机。专柜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或由连锁便利店企业总部统一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提货分配(不得中转或库存)。专柜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和家庭常用二类医疗器械(常用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温计、电子血压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避孕套、医用口罩、血糖仪、血糖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排卵试纸)。
3.加强人才培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福州市便利店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商务部门开展各便利店零售创新业务培训等工作。
4.便捷准入,简化流程。经认定的便利店企业,依据榕委办【2015】78号“市区同权、多点办理”的精神,便利店企业总部可以选择统一到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许可。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予以进一步简化。对便利店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主体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便利店设立医疗器械专柜或自动售药机,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有关事项
(一)实施单位:福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扶持对象:福州市连锁便利店企业
(三)申报程序
1.注册在五城区的便利店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商务局、财政局,经过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2.注册在县(市)、长乐区的便利店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县(市)或长乐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各县(市)、长乐区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
(四)有效日期:2019年3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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