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信用福州”建设,完善我市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 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6〕 264 号),结合本市实际,福州市商务局制定了《关于对家政服务行业严重 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试行)》。
二、主要内容
1.联合奖惩对象
根据该方案,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家庭服务业”等同于“家政服务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失信家政服务企业;(2)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如: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且拒不改正的等等。
2.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向相关部门提供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16项联合惩戒措施。
商务部门正加强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基础,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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