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为确保年底完成压缩整体通关时间的既定目标,我局按照省口岸办和福州海关《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提高口岸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闽口岸【2018】46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口岸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232号)要求,制定了《福州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榕商务口岸【2018】73号),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1.申报口岸必须在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且积极采取进口“提前申报”(到港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和“到港即报”(到港后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的申报单位。
2.“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60元,“到港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3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三)申领办法
申报单位按月向申报口岸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申请,经市商务局汇总统计全市奖励金额后向市财政申领,每月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由各有关县(市)区商务局拨付各申报单位。
(四)有关事项
为做好此项政策。一是申报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申报口岸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申报上月提前报关数据(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二是县(市)区商务局依据福州市商务局提供的“提前申报”和“到港即报”相关统计数据,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汇总报送至福州市商务局;三是各相关企业提供一名联系人,方便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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