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日,我市发布实施的《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加快我市会展业的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内许多城市都把加快会展业的发展作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比其他城市的展会扶持政策,我市财政扶持政策的标准低、门槛高,申会办展的竞争力弱,本土品牌展会培育停滞不前。在当前“五区叠加”的政策背景下,我市会展业迎来了跨越发展的新机遇。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14年下半年起,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在我市会展企业、会展专业院校和市直相关部门中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市会展行业协会召集专题研讨,在汇总各方意见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发布实施的《办法》与《细则》)进行修改,拟定了新的《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15届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从2017年3月6日起发布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展览资助的条件
降低门槛,加大力度培育本土品牌展会。将《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展览规模至少需要达到500个标准展位,连续举办,从第2届起每届展位数须比上届增长20%以上”修改为“第一届规模不小于300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第二届规模不小于400个标准展位,从第三届起规模不小于500个标准展位”。
(二)修改展览资助的标准
1、提高展览资助的标准
将展览资助标准从每个标准展位资助300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600元。
2、提高国际性展览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展位的资助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是目前国内唯一位于自贸试验区展馆的区位优势,吸引更多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机构来我市举办展览,新增国际性展览中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展商的展位资助,每个标准展位资助1500元。
3、设置展览资助的最高限额
每届展览资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三)修改会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降低国际性会议资助条件
将《细则》第八条第1款“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的”修改为“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00人的,港、澳、台地区参会人员按境外参会人员的标准资助”。
2、修改区域性会议资助条件和标准
福州区域外的参会人数从1000人降低为600人,资助标准每人每天资助30元提高到80元。
3、提高国际性会议、国家级会议和区域性会议资助的最高限额
将国际性会议、国家级会议和区域性会议资助的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50万元。
(四)修改招揽会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1、国际性会议
国际性会议招揽奖励条件将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从200人调整为100人。
2、国家级会议
国家级会议招揽奖励最高限额,从5万提高到10万元。
(五)修改展会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和评审办法
根据“全国大型展会或品牌展会评估工作”列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榕政办〔2015〕139号)的精神。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会展评审办法修改为:“市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展会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对评估合格,符合资助条件的展会项目,由市商务局提出资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估结果未达到展会资助条件规定要求的,不予资助。”
同时,为了鼓励做大展会项目,防止展会项目在培育过程中恶性流失,对经审核于符会展会资助条件,规模小于500个标准展的展览,在拨付展会资助资金时,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先拨付50%,待下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签定后,再拨付50%),规模达到或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一次性拨付。
(六)新增招揽奖励的申请与拨付
按照严谨高效、便于操作的原则,本次修改规范了招揽奖励申请和拨付程序。一是展会主办单位要出具确认招揽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是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展会招揽奖励材料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展会招揽奖励。三是市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展会项目进行现场评审。按照招揽展会奖励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对评审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由市商务局提出奖励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审结果未达到招揽展会奖励条件规定要求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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