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4-3000-2014-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4-12-23
- 标 题: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外经贸合〔2014〕8号
- 发布日期:2014-12-2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省属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外经贸合〔2014〕45号)和《关于做好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等8家对外劳务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外经贸合〔2014〕48号)文件,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同意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公司)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增加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业务。
请公司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商等相关登记手续。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令2 0 1 4 年第2 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缴存300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缴存备用金的公司应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及时送达我局备案。(具体规定参见备用金管理办法)
请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 接受我局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并按规定报送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及统计报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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