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5-3000-2013-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13-06-08
  • 标    题: 关于深化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文〔2013〕145号
  • 发布日期:2013-06-0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深化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
榕商文〔2013〕145号
来源: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时间:2013-06-08 00:00

各县(市)、区商贸(经贸)局,福州市市场服务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以下简称“限塑令”)自2008年实施以来, 我市各类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认真落实,取得较好成效。今年是“限塑令”实施五周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758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已有成果,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义。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限塑令”的重要意义,把实施好“限塑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以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抓手。

  二、结合创城工作。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各县(市)、区应及时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758号)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家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业主和辖区早餐工程企业,督促各类市场和企业业主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组织本辖区内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展“限塑令”宣传活动,号召消费者自觉抵制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动经营者自觉落实有偿使用制度。

  各县(市)、区商贸(经贸)局,福州市市场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758号)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职能,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实施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市商贸局,以便汇总上报。

  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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