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5-3000-2010-0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10-04-23
  • 标    题: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超标电动车回购有关事项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贸发文〔2010〕76号
  • 发布日期:2010-04-2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超标电动车回购有关事项的通告
榕贸发文〔2010〕76号
来源: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时间:2010-04-23 00:00

  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为做好超标电动车回购工作,切实方便群众,就回购工作有关如下:

一、回购时间:201055——2010630

二、回购车辆种类:2010416日前在本市五城区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回购采取车主自主选择的办法。

三、回购地点: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商,在本市五城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

四、回购价格及补贴金额:参与回购的销售商应当确定超标电动车的最低回购价(最低回购价即销售商向政府承诺的价格),并在回购场所明显位置公布,车主与销售商以最低回购价为基价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市财政局按回购价的20%给予车主补贴。

五、具体回购流程:

(一)车主凭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资料以及超标电动车交给回购的销售商;

(二)车主与销售商按照销售商公布的最低回购价为基价进行洽谈,确定回购价格;

(三)销售商填写《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凭证》并同时在“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超标电动车回购信息;

(四)销售商支付回购款及市财政补贴款给车主;

(五)销售商把《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凭证》第四联(交旧联)给车主、第一联(回购联)由回购销售商保存、第三联(审核联)交给市贸发局审核、第二联(补贴联)交给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贸发局审核意见核拨补贴款给回购的销售商。

六、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商,如拒绝参与回购、在回购过程中有欺诈车主、骗取补贴、消极回购或擅自终止回购等行为的,由市质监局将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禁止目录,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举报电话:12312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贸易 电动车回购△ 通告

抄送:市政府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2010年4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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