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4-2500-2020-0004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0-09-24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服务〔2020〕39号
  • 发布日期:2020-09-2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商务服务〔2020〕39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时间:2020-09-27 09: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规范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州市规范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规范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福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

  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中明确具有家政服务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积极配合商务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

  二、扶持内容

  (一)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   1.建立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建立完善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归集、管理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线上免费培训平台,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培训。此项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列支。

  2.开展福州市家政服务信用记录示范评选活动。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并录入到商务部业务平台。(1)对规范体检、诚信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消费者好评、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家政商业保险、员工制管理、使用统一合同等动态信用档案当年度考评得分排序前100名的家政服务员,每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为所管理和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动态信用档案的家政企业,依据员工信用档案考评总分排序,对首次申领“居家上门服务证”当年度达到10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及200人(含)以上的前10家家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及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拍摄家政服务业诚信服务系列宣传片、教学片,在电视台、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和手机APP、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开展家政服务业诚信宣传。利用现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e福州平台、便利店等场所,设置宣传广告牌、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宣传片等,开展家政诚信和品牌家政企业宣传。此项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列支。

  (二)鼓励家政进社区   4.建立居家上门服务证管理制度。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申领“居家上门服务证”,对已申领居家上门服务证,每年按不低于60元/人的标准定期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按照6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年集中补贴一次,由家政企业集中申报。

  5.鼓励诚信家政企业进社区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允许诚信家政企业设立社区家政服务点,并通过e福州平台等开展诚信宣传及便民服务。符合条件的社区,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社区补贴,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

  (三)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   6.支持当年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制家政企业购买家政商业保险。对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已申领居家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商业保险的,按年投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促进员工制家政企业做大。对当年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达到25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8.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对经认定符合员工制家政企业条件且员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符合员工制家政企业条件且员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

  员工制家政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家政企业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2.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3.家政企业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4.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

  (四)培育和引进品牌家政企业   9.加快引进市域外大型龙头品牌家政企业,对在福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满一年且当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品牌家政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纳统营业额适当比例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培育评定一批市级品牌家政企业,对规范管理、诚信优、年纳统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品牌家政企业予以授牌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对市级品牌家政企业评选结果在e福州等平台进行宣传报道。

  (五)加强培训,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素质   10.鼓励家政企业创办培训中心。自主创办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年培训能力1000人以上、年培训量不低于200人次,并具有完善的模拟实操设备,经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分别备案的企业培训中心,按照具备家政职业培训学校硬件要求的装修及设备投入经费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商务局定期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开展诚信、安全、心理健康等岗前培训、“回炉”培训。

  11.提升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家政技能大赛,对获得省、市级大赛的前六名选手给予奖励,第1名奖励5000元;第2-3名奖励3000元/人;第4-6名奖励2000元/人。

  三、其他事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

  2.资金来源。本措施有关扶持奖励资金,除特别注明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本级财政和各有关区级财政各负担50%。

  3.“市级品牌家政企业评选办法”以及本措施的相关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4.已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所需的扶持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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