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4-0200-2018-0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8-11-20
  • 标    题: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秩序[2018]132号
  • 发布日期:2018-11-2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榕商务秩序[2018]132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时间:2018-11-21 14:54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开展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3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6〕26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失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失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4.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6.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商务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或批复文件。

  2.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在惩戒期限内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国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2.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3.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4.对严重失信主体发布的广告予以重点监管,经核实是虚假违法广告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查处。(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

  6.失信主体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7.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8.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

  9.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人选。(实施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0.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1.将失信主体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1.对外劳务合作监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存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

  2.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对外劳务合作监管部门对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4.对外劳务合作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严重失信者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对其提供的严重失信者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并建立退出机制。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方案发布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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