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5-0200-2017-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7-09-30
  • 标    题: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法规〔2017〕6号
  • 发布日期:2017-10-1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榕商务法规〔2017〕6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时间:2017-10-10 17:25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要求,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推动我市商务领域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及审查方式 

(一)审查对象:本局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审查,并最终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二) 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流程:

1.由草拟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承办处室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填写《福州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见附件),随同草拟的文件及起草说明交法规综合处进行复查;

2.法规综合处在收到草拟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情况分别提出通过审查,重新调整,上会审议三种审查意见;

3.经重新调整或上会审议的文件,承办处室需重新填写《福州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送审;

4.法规综合处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出具审查报告并经局长审批后印发。

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审查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审查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审查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制定和出台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审查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办处室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必要性,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法规综合处,各成员处室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对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 

(二)严格审查增量。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处室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四)加强政策解读。承办处室在出台发布政策性文件的同时应随附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处室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附件:

福州市商务局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文件名称:

序号

审查

项目

审查标准

承办机构 审查意见

法制机构 审查意见说明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或者 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办机构审查意见说明

处长:                           分管领导: 

7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说明

处长:                          分管领导: 

填表说明:

一、序号1—4栏目,起草 承办 处室对照审查标准后,如认为相关政策措施存在与之不相符的,请在对应的审查意见栏给出相关说明和依据。

二、序号5栏目,有“例外规定”情形的,起草 承办 处室填写应当说明: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哪种情形,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序号6栏目,“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说明 ”一栏,由起草 承办 处室说明:

(一)是否可以实施;

(二)是否不予出台或需调整;

(三)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范围征求意见),以及未听取或征求意见的理由依据;

四、序号7栏目,在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说明 的基础上,由 法规综合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说明。

福州市商务局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示例)

文件名称:

序号

审查

项目

审查标准

承办机构 审查意见

法制机构 审查意见说明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

3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或者 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5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措施属于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该政策有利于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虽有限制或排他性条款,但不会严重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该 政策 有效期暂定一年。

6

办机构审查意见说明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可以出台实施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过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

(★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经审查认为符合例外规定情形,并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实施。

   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依据我局相关规定,请 法规综合处 把关。

处长:                           分管领导: 

7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说明

根据**处 审查意见说明 ,经对照有关规定,无不同意见。

处长: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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