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5-1200-2013-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13-06-25
  • 标    题: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点安全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文〔2013〕162号
  • 发布日期:2013-06-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点安全监管的通知
榕商文〔2013〕162号
来源: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时间:2013-06-25 00:00

各县(区)商贸(经贸)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精神,并结合《福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点安全监管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加油站点安全检查。各加油站点要结合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各类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应急预案是否进行演练等。中石化福州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州公司、中石油福州公司等有加油站点的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本系统加油站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商贸(经贸)局要在加油站点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在安监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联合督查,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二、切实加强加油站点安全监管。各县(区)商贸(经贸)局要在安监部门的指导下加大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各加油站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持续排查整改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规范标准化运行。农村加油站点要达到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成品油经营行为,对农村边远乡镇无证经营加油站点进行严肃查处。

  三、认真加强对禁售罐装汽油及自助加油的监管。加油站点要严格加强自身经营管理,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罐装汽油;加油站点应加强对加油设施管理,派专人看管自助加油机,监督指导自助加油;加油站点严禁向无牌无证非法汽车和摩托车加油。摩托车加油需出示摩托车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经验证后方可加油。

  请各县(区)商贸(经贸)局,中石化福州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州公司、中石油福州公司,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辖加油站点并粘贴公示。

 

                   福州商贸服务业局

                   2013年6月25

 

抄送:中石化福州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中石油福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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