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5-1200-2013-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13-01-22
- 标 题: 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屠宰场(点)监管和肉品市场供应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文〔2013〕16号
- 发布日期:2013-01-2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食安办、经贸局: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屠宰场(点)监管和肉品市场供应,确保我市人民群众春节期间肉品食品消费安全和市场供应畅通,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做好春节肉品市场供应。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切实把加强屠宰场(点)监管和肉品市场供应纳入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点内容,要根据节日食品消费特点,按照职能要求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和市场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解决肉品市场供应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确保肉品市场不脱销、不断档,指导流通企业做好产销衔接和货源组织工作,消除隐患,确保节日期间肉品消费安全和市场供应稳定。
二、强化对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和审核清理整改工作。目前,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清理目前已基本结束,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对于去年审核清理中条件差、宰杀量不足的定点屠宰场(点)要进行清理合并,对于达不到条件要求的限期停业或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当地政府予以摘牌,取消定点资格,并做好定点屠宰肉品供应区域的调整,规范农村屠工制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马尾区经贸局加大对和盛食品公司的监管指导,闽侯县经贸局加强对铁岭生猪屠宰场和牛羊定点屠宰场车间以及上街、南屿两个屠宰点的监管和督导。
三、规范定点屠宰场(点)加工行为。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管,督促定点屠宰场(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采取先进的屠宰工艺流程,科学的品质检验手段,努力避免加工、运输、销售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变质问题,提供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对有加工注水肉、病死肉、有害肉行为的定点屠宰场(点)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摘牌,取消定点资格,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
四、全力配合,严格屠宰场(点)动物防疫管理。积极配合动物检疫人员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定点屠宰场(点)生猪进出管理。各定点屠宰场(点)必须落实配备专职肉品品质检验员制度,对检疫和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规范登记建档。实行生猪产品出场(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管理,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点)。对检疫和检验出有问题的猪和肉品,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严禁有问题的猪和肉品流入市场。
五、规范和加强肉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强化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集贸市场、生鲜超市等经营场所业主负责制。酒店、宾馆、旅社、饮食摊点、学校、重点工厂(矿)区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应严格按照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肉品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肉品留样、不合格肉品退出销毁制度。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应制定并落实肉品经营者准入退出制度,与肉品经营者签订不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的合约或协议,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对于发现非法销售私宰肉、注水肉产品的,应终止其在本市场的租赁合同,取消其经营权。各级经贸、卫生、工商、市容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肉品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和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的不法行为。各级经贸部门要充分利用举报奖励制度的平台,积极会同农业、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对私宰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和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点)和贩运私宰产品、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等不法行为,并追根溯源。特别是要重点打击专门从事收购、屠宰、配送病死猪及其产品的不法商贩,彻底捣毁其窝点,摧毁其经营网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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